“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怎么理解?假如,某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两名股东,分别占股份60%、40%,公司经营不善.如果不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02 18:09:1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怎么理解?假如,某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两名股东,分别占股份60%、40%,公司经营不善.如果不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怎么理解?
假如,某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两名股东,分别占股份60%、40%,公司经营不善.如果不申请破产,甲乙两名股东就要按6:4对外偿还债务;如果公司申请破产,股东只要把公司给债权方抵债就可以了,不用再对资不抵债的债务部分进行偿还了.是不是?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怎么理解?假如,某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两名股东,分别占股份60%、40%,公司经营不善.如果不
您好:
很高兴法律界多了您这位好学的研究者!
其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句话很好理解.
首先,我们得了解一个历史:公司这一制度起源于西方世界,当初西方国家的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发达,出现了很多经济组织,其中大多是合伙性质的,这些组织的优点在于“人和性”,即合伙的基本上都相互认识,相互都信任,最大的缺点就是:“各个合伙人需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公司制度,公司较之合伙,虽然“人和性”少了,但是“资和性”增多!
人合性向资合性过渡:合伙组织(纯人和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到有限责任公司(半人和、半资合,承担有限责任)再到股份有限公司(纯资合,如上市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名字中,我们便可以初步了解这两种的经济组织的特点在于“有限”: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如此一来的最大的好处是,保护投资者,免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风险,最大可能地刺激任何相互不认识两个或者多个人,基于共同的追求“经济利益”而走到一起,社会上闲置的资金重新流动起来,刺激了投资.
回到您说举得例子:甲乙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各自占60%和40%的股份,如果说甲乙的投资额加起来刚好是100万,且因为经营不善最后公司仅仅剩下1万.根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规定,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或者是清算、破产情形,假设欠了该公司仅以1万,而不是100万对外承担债务;而甲乙仅仅以60万和40万为限承担责任,简单地说,就是以股东当初交的钱为限承担债务!
知道了吧,这其实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
若有什么问题,欢迎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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