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01 08:30:41
如何理解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

如何理解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
如何理解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

如何理解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款是关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有关规定,通常双方之间的约定是有效的,隐名股东可以向显名股东主张投资权益的归属等权利;但隐名股东要真正成为公司股东,必须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总之,隐名股东在正式成为公司股东前,无法行使表决权,能否实现既定目的,全靠显名股东的个人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