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今日说法文稿一篇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04 03:3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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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权县人民医院的急救车司机王安魁在出车时发生车祸,造成两位老人一死一伤.受害者家属要求民权县人民医院进行赔偿,医院说他们将急救车承包给了司机本人,出了事故应该由司机负责.但王安魁认为自己是医院的职工,让自己承担全部责任太不公平. 今年的2月1日清晨9:00多,在河南省民权县县城外的一条公路上,一辆急救车正在行驶,突然间刺耳的刹车声就打破了四周的宁静,急救车从后面撞上了一辆猛然拐弯的三轮车.急救车的司机叫王安魁,在河南省民权县人民医院工作,而被撞倒的是一辆机动三轮车,上面共有三位老人.撞击使一位老人受了轻伤,另一位老人则因为惊吓引发了心脏病,下午就告别了人世. 警方事后认定,急救车司机王安魁与三轮车司机负同等责任.随后,激动的死者家属冲到了医院讨要说法.突如其来的变故让王安魁不知所措,也让王安魁所在单位民权县人民医院感到了巨大压力.迫于无奈,医院领导同死者家属协商后连夜拿出了解决方案,赔偿死者家属9万2千元,赔偿伤者4000元,共计9万6千元人民币. 之后,医院向急救车司机王安魁提出了要求,这笔赔偿款要由王安魁支付,否则就不让他继续在医院上班了.院方解释说,之所以提出这个要求,是因为从2001年开始医院就对急救车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了改革.院方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合同,合同的名称是《171急救车租用合同》.甲方是民权县人民医院,乙方是急救车司机个人.其中规定急救车可由司机一次性买断,包括工资和养路费等一切费用都由司机自理. 合同上规定,每次接送病人,医院按照路程远近向司机支付30元、50元或者70元不等的租金.同时对车辆事故责任做了明确约定,出了事故由司机负责.医院方认为,根据合同,车的实际所有权属于司机本人,医院是在租用急救车出诊,就好像打出租车出车祸乘客不负责一样.急救车出事,作为租赁者的医院显然不应当对此事负责. 面对医院提出的这种要求,王安魁一家人感到十分为难.可是想到在公家谋一个职位不易,王家人最终同意先由医院垫付,他们随后再把钱交给医院. 死者家属拿到了这笔赔偿金后,情绪得到了一定的抚慰,事情似乎也就这样过去了.可是王安魁一家人却越想越不是滋味,他们为了筹这笔钱连房子都给抵押了,还四处借债,现在几乎难以度日.王安魁临产的妻子也因此不能得到很好的照料.王安魁觉得,自己怎么说也是医院的正式职工,出了交通事故让司机个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不太公平了. 而且事发之后,王安魁还听到这样一种说法,救护车是特种车辆,不应该买卖也不应该承包.王安魁觉得,这样看来合同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对于王安魁这样的说法,医院不能认同.医院领导解释说,在改革之前,医院里共有五台急救车.车辆的养护、维修等各项开支每年要花费将近60万元.为了节约开支,院方才借鉴了广东等地的经验,对急救车实行承包. 院方说,现在车归了个人,司机对车保养维护得勤快,出车积极,对病人态度很好,司机个人的收入也增加了.所以,这项改革在实践中不存什么问题.同时医院表示,当初在签订协议时,王安魁和其他司机既然都没有提出异议,现在就应该按照协议内容处理事故.而王家人说,合同的确是这么签的,但是车辆并没有过户,车主仍旧是民权县人民医院.按照法律规定,出了车祸车主也是要负责的,医院不能把交通事故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在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上,王安魁与院方争论不休.这时,王家人提出这样一种看法,按照2005年2月1日也就是王安魁出事那天开始执行的新合同,车辆保险应当由院方购买,可是由于医院没有买保险,本该由保险赔付的部分都让个人掏腰包了,由此给王安魁个人带来的损失应当由医院赔付.可是院方反驳了他们的观点.院方解释说,合同是在王安魁发生交通事故后签订的,之所以选择2月1日作为合同生效时间,是因为今年院方上调了急救车出车的付费标准,上调时间就是2月1日,所以有关购买保险的约定还是应当按照旧协议来执行. 王安魁承认,根据老协议是应该由司机给车上保险,但是既然明确规定了2005年2月1日起新合同生效,而且院方说要按合同办事,那么就应当严格遵守这份新合同,由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院方坚持认为,王安魁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他们还提出一个新的情况,王安魁出车根本就不是公务行为.院方说,医院平时派出救护车都会有登记,但是王安魁那天不当班,出车时也没有任何记录,医院根本不知道他究竟去做什么了.因此不论怎样,事故责任都应当由王安魁自己承担.面对院方的这一说法,王安魁辩解说那天他真的是去接病人了,他还带着记者找到了那天他要去接的病号韩大爷. 韩大爷说,他与王安魁住在一个村.2月1日那天,他感到不太舒服,于是请自己的邻居去县里找医生,他的这位邻居找到了王安魁.王家人说王安魁从小就心地善良,看到这位老人无儿无女十分可怜,他才出的车.王安魁说,本想把病号接到医院还能给医院带来效益,没有想到人还没接着就出了车祸.但无论是为了对病人负责还是为了给医院增收,都该把这次出车看作是公务行为,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应当由医院来承担. 可是现在因为赔了这笔钱,王安魁一家人生活十分困难.为了讨个说法,2005年5月16日,王家人决定把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他们上交给医院的6万元赔偿金.2005年8月5日,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双方坚持各自观点,僵持不下.2005年10月9日,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做出判决. 法院认为,王安魁在非工作期间出车不属于公务派车,发生事故应当由王安魁本人承担主要责任.因为急救车属于公务用车不能买卖,而且急救车所有权仍属于医院,所以医院作为车辆所有者管理不当,应当承担9万2千元赔偿款项中的40%,也就是38400元人民币,同时驳回王安魁其它诉讼请求. 主持人:我们都知道救护车也好,警车也好,消防车也好都是属于同一类车,这样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也要承担责任吗? 郑雪倩:救护车、消防车和警它是特种的车辆,在执行这种紧急任务的时候,它可以不受到道路的路线、方向、速度还有信号灯的限制,但是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是说你有了这种优先通行权就可以出事故,也就是说优先通行权并不等于免责的特权.所以当地的交警部门最后给出的责任认定是三轮车和救护车各承担一半的责任,但是医院提出来我跟司机之间有一个管理的协定. 主持人:这份协议最重要的内容是医院把车卖给司机,医院变成了一个类似打车的人一样,每次有了病人之后医院给司机钱,司机把病人给拉回来.在这样的情况下,医院可不可以对死者的家属说,我拒绝向你赔偿,你去找司机? 郑雪倩:救护车是一种特种车辆,它的使用范围是有限制的,个人不能拥有,不能交给私人去经营.它的转卖或者过户有一个特别的规定,除了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以外还要通过交通管理局,所以不是说随便想卖就卖的,所以它的所属权还是归医院,出了问题以后还是要找医院,由医院来承担责任.至于你们两个人之间按照约定的方式,怎么去分担赔偿份额,跟死者家属没关系. 主持人:在这个协议当中还涉及到保险的问题,我们发现这个协议生效的时间特别蹊跷,是2005年的2月1日,恰好就是出事故的当天.如果没有保险,保险应该赔付的这部分是不是应该由医院来拿? 郑雪倩:应该是这样.我们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第三者的强制性的保险,作为车主你就应该购买,虽然你签了一个协议,但实际上并没有实现,还应该由医院承担购买保险的义务. 主持人:现在我听说很多地方的医院确实在对急救车的使用方式进行改革.因为有时候作为医院来讲,确实觉得负担有点大,但是这种改革在什么限度范围内是合理合法的? 郑雪倩:由于市场经济,国家对医院的投入也是不足,有很多医院都采取目标管理责任制或者叫做计量计酬,或者是对于车辆的维修费来进行承包,我觉得是可以的.但是它绝不是把这个车卖给你,然后我向你租,这就改变了这辆车的归属权,改变了国家对这方面社会保障的任务,所以作为医院来讲,即便要对救护车的使用方式改革也得遵循一个原则,应急的资源应该掌握在医院手里,一旦出现了什么情况的话,医院非常容易来调配这些救护车的使用方式. 主持人:我们在街上打车也有可能碰到打车怎么也打不着的情况,所以您认为在医院和司机之间的协议当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这个救护车把所有权转让这种方式显然是不可取的. 郑雪倩: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它是特种车辆,所以它不能够说随便就卖给私人,但是到底能不能够承包,到底能不能出租给他人,国家好像在这方面还欠缺统一的法律管理规定.北京市的急救车管理规定里明确规定,严禁挪做他用,严格杜绝承包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主持人:以这种方式来承包的明显缺陷是,出现了这种紧急情况医院有时候并不知情.郑雪倩:这里有公车私用的问题,我们医院的救护车一般是采取值班制,这个车本身不 是在值班,他应该把电话打到医院的值班室,通知医院的值班救护车出车.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你不好分辨他到底是不是真正地在履行公务,所以我觉得他个人是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医院的管理上也存在问题,按理说除了值班车以外,其它的车是不能出去的.医院承担40%的责任从它管理不到位,疏于管理方面考虑的.如果你有多余的车辆,可以通过正当的渠道转让给那些缺少救护车的单位,这样就可以专车专用. 主持人:救护车并不排斥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去进行资源的配制,它可以有流动性,但是这种流动性一定要确保特种车辆的性质以及它的公益性质,这样才能既让医院减少在这方面支出的成本,同时又能够保证救护车真正成为每一个患者的救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