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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论文:审查担保贷款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01 21:43:06 经济学论文
经济论文:审查担保贷款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
经济论文:审查担保贷款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经济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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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担保贷款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正文:
  担保贷款,主要是指抵押担保贷款与保证担保贷款。监管审查的范围主要指银行资产的管理运营阶段,即事中事后审计监督。审查担保贷款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等。审查担保贷款的相关资料应当有借款人与银行签定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借贷双方的资质证书,借款人的资信调查资料等。审查担保贷款的主要内容:

  一、对债务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贷款通则》第十七条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的规定是:“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上规定较为原则。在实际操作中,不能仅考查借款人是否有工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而应做全面细致地审查。这里有两点应当特别注意。-是要进行主体资格的真伪辨别。个别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牌子很吓人,如“中美合资x x有限公司”,其实所谓外资是虚的。还有“x x集团”,其实是-个松散型的经济联合体。如被国家审计署审计发现的骗贷企业“华光集团”就属这一类。“华光集团”是由冯明昌的装饰材料厂等10多家小厂拼凑而成的。“华光集团”从1990年至2003年8月向中国工商银行海南支行等7家金融机构累计借款1125笔,计人民币105亿元。“华光集团”业主冯明昌涉嫌诈骗银行贷款,造成银行和财政资金损失20多亿元人民币。对此类拉大旗作虎皮的企业法人,审查其主体资格时不仅要审查营业执照的真伪性,更应深入实际做全方位的审查。二是要进行主体资格是否存续的审查。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一种动态的审查。主要审查法人在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经营场地、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后,是否有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有的企业法人

  变更名称登记后不理旧账,再加上债权人疏于管理,使债权超过了诉讼时效,令债权人有法难依。还有一种情况,是原债务人通过工商部门注销了原企业,债权人没有及时发现,承接查询的当事人也未认真核查清企业主体资格的存续情况,结果导致上当受骗。北京嘉华律师所在2001年7月代理河北三河燕化公司法律咨询事务时,因未查清紫宸苑住宅小区真正开发商的主体资格,结果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2005年元月被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判令赔偿客户损失800万元,并返还100万元律师费。

  二、对担保贷款合同的审查

  (一)对《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进行审查。首先要区分是《担保法》实施前签定的还是实施之后签定的。《担保法》实施前签定的合同受《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的规范,合同双方主体资格符合条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抵押物无瑕庇,程序合规合法,应当确认该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担保法》生效后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审查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审查《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登记情况。根据《担保法》第41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办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必须到有管理权限的机关进行登记,以便公示于众。办理了登记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是生效的合同,不办理登记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属抵押未生效合同,该类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的债权主张。

  二是要审查抵押物的评估价值是否大于借款金额,抵押物评估价值如果小于借款金额就起不到全额担保的作用。再就是要审查抵押物是否属于抵押范围之内。不属于抵押范围之内的抵押物,则属于不能生效的抵押合同。如有的企业用学校教室做抵押物,《担保法》规定不允许用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事业的财产做抵押,所以该项抵押属无效抵押。还有的企业用“提单”做抵押,《担保法》规定“提单”是质押物而非抵押物(抵押人应在二分之

  一的范围内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担保法》第 37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第 48条),所以该项抵押也不能生效。

  三是要审查抵押物的存续和保值问题。《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是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该条规定赋予了抵押权人保护抵押物的权力。我们在审查抵押物时,一方面要审查抵押物的存续状态,是否有损毁或转让的事实。另一方面更要审查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在发生毁损转移灭失情况下,债权人监督权力的行使问题。如果抵押权人明知抵押物处于损失状态,而采取不作为的态度,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二)对保证担保合同的审查。保证担保合同也存在《担保法》生效前后的区别刘待问题。《担保法》生效前①保证合同有效,但保证人在贷款到期后曾书面要求债权人对借款人提起诉讼,而债权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未起诉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依据:法发[1994]8号第经济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