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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论文:关于《公司法》修订中有关法定审计制度的立法建议[1]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02 06:41:05 经济学论文
经济论文:关于《公司法》修订中有关法定审计制度的立法建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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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法》修订中有关法定审计制度的立法建议正文:
  2004年,受国务院法制办委托,中注协承担了《公司法》修订中法定审计等相关问题的研究任务。为此,中注协成立了由会计、审计、法律方面专家及业内人士组成的“中注协公司法修订紧急研究工作小组”,对公司法修订可能涉及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财务报告制度、公司验资制度、公司年度审计制度等方面进行了专题研究。通过对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中有关公司财务报表审计的规定进行比较,从中提炼出公司法定审计制度中通行的规则,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提出中国《公司法》法定审计制度的基本框架,为我国《公司法》修订中法定审计制度的构建提供立法参考。修订建议书的主体内容包括二个部分。第一部分内容是《公司法》中的法定审计制度的条文建议稿,包括法定审计的范围、审计师的资格、审计师的选任、解聘与辞职、审计师的法律责任等。第二部分内容是就《公司法》中其他与注册会计师审计相关的业务的零星条款,如验资、清算等,提示法案起草人在拟订相关条文中注意到审计事项的存在。下面就主要建议条款及涉及到外国及港台地区的相关立法情况作一简单介绍。

  关于法定审计范围

  建议: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说明:确定法定审计的范围(即哪些公司须进行年度账目的审计)是法定审计制度的核心。法定审计范围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

  (1)公司股权结构的公众性;

  (2)公司所承担的税务、债务负担的规模及性质;

  (3)审计的成本。

  各国关于法定审计范围的规定大体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以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为代表的全面审计型,它们对公司法下的各种公司都实行强制审计。第二种是以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和美国为代表的部分审计型,即只使部分公司负有法定审计的义务。对负有法定审计义务公司的范围确定大体有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营业的性质和公司的规模三个标准。从组织形式来看,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其中的上市公司,在各国都被纳入法定审计的范围之内。这类公司通常规模也比较大,对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的影响也比较大。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列入法定审计范围的通常是规模较大的企业以及从事金融类业务的企业。此外,考虑到中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也可能存在的;中突,一些国家规定,当有限责任公司中一定股权比例的股东提出要求时,公司也必须聘请注册会计师来审计。

  关于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通过对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中有关公司财务报表审计的规定进行比较,从中提炼出公司法定审计制度中通行的规则,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提出中国《公司法》法定审计制度的基本框架,为我国《公司法》修订中法定审计制度的构建提供立法参考。

  建议:受托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依照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在形式上和实质上与被审计公司保持独立。

  说明:各国公司法为保证法定审计的独立性,一般都规定了会计师不得与被审计公司存在人事上的或利益上的关联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的情形:

  (1)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持有被审计公司股份或对被审计公司或其关联公司负有一定数额以上债务的;

  (2)注册会计师担任被审计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是上述人员的合伙人、雇主或聘用的人,或是上述人员所聘用的人的合伙人或雇员;

  (3)注册会计师担任被审计公司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公司或持有被审计公司一定比例股份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是被审计公司的合伙人或其合伙人的雇员;

  (5)注册会计师是上述(2)项所列人员的近亲属;

  (6)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活动之外参与被审计公司的簿记或编制年度决算等业务;

  (7)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从被审计公司获得审计业务收入以外的工资或其他报酬;

  (8)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在一定时间内每次都从被审计公司或其持有一定比例以上股份的公司的审计和咨询业务中取得占其全部收入一定比例以上收入的。

  上述(1)项是对审计员和被审计公司股份关联的禁止,澳大利亚、德国、法国等国法律中均有明确规定,澳大利亚还规定了审计员对被审计公司(或其关联公司)负有债务的情形;(2)、(3)、(4)、(5)项是对审计员和被审计公司人员关联的禁止,绝大部分国家都有规定,如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比利时、日本等,但各国规定的范围略有不同,德国规定的范围最大;(6)、(7)项是对承担法定审经济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