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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论文:近年来儒家伦理论战述评---腐败之源还是德性之端[1]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06 10:41:34 行政管理论文
行政论文:近年来儒家伦理论战述评---腐败之源还是德性之端[1]
行政论文:近年来儒家伦理论战述评---腐败之源还是德性之端[1]行政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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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五年来,人文学界围绕儒家伦理是腐败之源还是德性之端的问题发生了一场论战。持前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儒家伦理,特别是爱有等差观念,是儒家伦理学中最荒诞、最黑暗的思想;儒家伦理根本不具有普遍性和永恒性;儒家伦理应为现实生活中某些屡见不鲜的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承担责任。持后种观点的学者则从文献学、法学、伦理学、宗教学、哲学、方法学乃至比较文化学等角度进行了针锋相对的回应。这场论战作为五四新文化运动以来历次中西文化论战的继续,以其主流话语由以往的“全盘西化”、“全盘反传统”转变为对于传统的“了解之同情”和“温情与敬意”,表现出崭新的时代特色,因而将成为中国文化发展史上的一座新的里程碑。

关键词:儒家伦理;亲亲互隐;腐败;特殊性与普遍性

一、关于“儒家腐败说”和“儒学深度悖论说”的论战

2000年4月,刘清平发表《论孔孟儒学的血亲团体性特征》。

论文论文参考网该文认为,孔孟儒学的基本精神是以血亲团体性作为人的一切活动能够成为正当合理的根本原因;基于这一特征,儒家不仅“会失去诚实正直的个体性品格,而且也会失去遵纪守法的社会性公德”,[1](P866)“结果是仅仅落入徇情枉法和任人唯亲的血亲团体性之中”;[1](P867)孔孟“推己及人”的教言不但不能解决个体性、社会性与血亲团体性之间的紧张,反而会堕入孟子本人所强烈反对的墨家“爱无差等”的“禽兽”层面。
2002年2月,刘清平又发表了《美德还是腐败??D?D析〈孟子〉中有关舜的两个案例》。这篇文章集中深入地分析了前篇文章中已经提到过的《孟子》论舜的两个案例,认为舜将犯了杀人罪的父亲瞽瞍“窃负而逃”[2](P2769)以及将“至不仁”的弟弟象“封之有庳”[2](P2735),乃是“典型的徇情枉法”和“典型的任人唯亲”,从而是“典型的腐败行为”,[1](P889)舜也就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位有文本记述可资证明的曾经从事某些腐败行为的最高统治官员”;[1](893)而孟子以腐败为美德,则表明儒家思想具有滋生腐败的温床效应。与前篇文章将儒家思想的影响限定在“历史上中国人的现实存在”这一范围不同,这篇文章直接要求儒家为“现实生活中某些屡见不鲜的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承担责任。[1](P896)

同年11月,刘清平再发表《无根的仁爱?D?D论孔孟儒学的深度悖论》。[3](P184-196)该文认为,由于作为孝之基础的血缘亲情与作为仁之基础的恻隐之心适相反对,且“差等之爱”原则与“推己及人”理想又凿枘难合,故儒家的仁爱由于其理论上的悖谬而陷入无根的状态。刘氏在这里所揭示的儒学“深度悖论”与其在《论孔孟儒学的血亲团体性特征》中发现“推己及人”等同于“爱无差等”的儒学“深度悖论”已有角度上的差别。实际上,在《美德还是腐败?》中,刘氏还指出了儒家以腐败为美德、求“内圣”而弃“外王”的“深度悖论”。所有这些内涵并不相同的所谓“深度悖论”,在刘氏看来都可以归结为一个问题,即儒家仅有特殊的血亲之爱而不可能有普遍的人类之爱,而血亲之爱实质上也就是腐败之源。

刘清平关于“儒家腐败说”和“儒学深度悖论说”的一系列文章自然受到中国哲学界的关注。郭齐勇首先予以反驳。除刘文论及的《孟子》论舜两个案例外,郭氏还将刘文兼及的《论语》中“父子互隐”[4](2507)纳入分析范围。关于“父子互隐”,郭氏认为,既然传统的民间习俗乃至上层社会的伦理法系都对之予以肯定,则自有其“深度伦理学”的理据,“这种互隐的底层,是伦理的常态,而一旦父子、夫妇的相互告发、相互批判等等伦理关系的非常态成为常态,普遍化,甚至公开倡扬,那人们无异于处在‘人相食’的场景中。不仅中国诸子,特别是儒学思想家不愿意看到这种状况,即使是在西方基督教的传统中,父子、夫妻间的相互检举告发也是有违人道、伦理的”。[1](P14)更有进者,“甚至在东西方有些国家的现行法律体系中,也不允许父子、夫妇互相指证。亲属回避,在一定意义上就是防止、不提倡亲人间相互检举揭发,以免使之成为普遍现象,损伤了维系家庭、社群伦理的最基本的纽带”。[1](P14)

关于“窃负而逃”,是孟子对学生桃应设问的回答,当然也反映了儒家的法律和伦理观念。郭氏承认这是“儒家道德哲学一个典型的二难推理”,它“凸显了情与法、法与德的张力”。[1](P15-16)但舜既“不会去阻止皋陶逮捕瞽瞍并绳之以法”,而又“偷偷地背着父亲逃到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海滨隐居起来”,则“看起来是不负责任,然实际上是负了更大的责任,即不愿意因自己家里的个别问题而损害整个社会伦理,引起伦常秩序的坍塌”,这当然“不能谓之徇情枉法”。[1](P16)进一层看,在法律与伦理二者之间,也还是有一个孰轻孰重的问题,“人与社会除了法律(……)之外,有比它(刑,行政管理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