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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考点:《巴黎公约》对成员国工业产权保护的规定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4/19 16:06:39 国家司法考试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考点:《巴黎公约》对成员国工业产权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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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不得因禁止或限制产品的销售而拒绝提供专利的保护。依公约第4条,成员国不得以专利产品或依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的销售受到本国法律禁止或限制为理由,拒绝授予专利或使专利无效。(2)进口物品与专利维持。依公约第5条,专利权人将在任何成员国内制造的物品输入到对该物品授予专利权的国家,不应导致该专利的撤销。该规定主要针对一些发展中国家对外国专利权人只进口专利产品而不在本国制造作出的不利于外国专利权人的规定。(3)方法专利权人的权利。依第5条之四,当一种产品输入到对该产品的制造方法给予专利保护的成员国时,专利权人对该进口产品应享有进口国法律对该制造产品所给予的方法专利的一切权利。在方法专利的效力上,各国主要采取两种规定:一种是方法专利的效力只包括方法本身,另一种不仅包括方法,还包括依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销售和进口。依公约的规定,如进口国采取只包括方法的规定,则方法专利权人对进口的该产品不享有权利。但如进口国的保护包括了方法和产品,则方法专利权人对依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销售和进口享有专有权,未经其许可对该产品的使用、销售和进口均构成侵权。(4)成员国有权在专利权人滥用权利时颁发强制许可证等。国家司法考试